光大證券事件凸顯ETF和股指期貨的避險功能
“8·16”事件已成歷史,但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的后續(xù)處理方式依然令市場極為關注。對此,北京工商大學證券與期貨研究院院長胡俞越在接受和訊期貨專訪時表示,光大證券在事后將18.5億元股票轉(zhuǎn)化為ETF賣出,同時賣空7000多手股指期貨合約,這兩個措施從本質(zhì)上看都是一樣的,都是理性的自救行為,也體現(xiàn)出了這兩個衍生工具的避險功能,其事件性質(zhì)應被界定為錯單事件,而不應是內(nèi)幕交易。
“如果說賣出ETF是避險行為,那么在股指期貨上做空也同樣是避險行為,兩者并無二致,只不過從現(xiàn)象上看,股指期貨的避險功能表現(xiàn)得更加明顯!焙嵩奖硎,任何衍生品都是避險工具,ETF本身也是衍生工具,它與股指期貨雖然不是在同一個交易所上市,但發(fā)揮的功能大致類似!翱梢哉f,如果認定賣出ETF的行為不屬于內(nèi)幕交易,那么在股指期貨上做空也同樣不是內(nèi)幕交易!
胡俞越表示,對本次“烏龍”事件的性質(zhì)界定關鍵在于,3000萬手的單究竟是蓄意還是意外。如果從“烏龍”事件本身來考慮,認定這一行為是意外并不荒唐,畢竟美國道瓊斯指數(shù)也曾發(fā)生交易員下錯單,將百萬(million)錯打成十億(billion),導致道瓊斯指數(shù)當天下跌近千點。如果從“烏龍”事件的結果考慮,就要回溯到光大證券賣出ETF和建立股指期貨空單倉位究竟是事前、事中還是事后。如果是事前,那就是惡意操縱市場;如果是事中,那就是蓄意操縱市場;如果是事后,雖然有違規(guī)嫌疑,但毫無疑問是理性的自救行為。
“首先,事前事中事后的區(qū)別應以信息披露時間為界,光大證券董秘梅鍵在當天中午對媒體的表態(tài)是否足以代表光大證券官方值得考慮,而‘烏龍指’事件是否應在盤中馬上披露也值得商榷。其次,光大證券當天下午增持的6877手股指期貨空頭合約必然在中金所批準的套利或套保額度之內(nèi)。最后,根據(jù)光大證券的自查結果,光大證券在此次事件中當天的總體盯市損失為1.94億元,因此并未在期貨市場上大幅盈利。綜上可知,無論從光大證券“烏龍”操作本身和光大證券最終承擔的后果來看,此次‘烏龍指’事件應該被界定為錯單行為!焙嵩秸f。
胡俞越強調(diào),不管處理結果如何,光大證券在信息披露上確實是存在瑕疵的,其反映出的券商風控問題應當引起市場參與者和監(jiān)管者高度警惕。光大證券當日的巨額虧損也說明,違背市場的交易行為必然會遭到市場的懲罰。
“雖然光大證券在期貨市場上的操作雖然備受爭議,但期貨市場本身的避險功能卻因此更加凸顯出來!焙嵩秸f,期貨作為管理國民經(jīng)濟風險的基本工具,十分重要,必不可少,也不可替代。期貨市場不僅可以對沖現(xiàn)貨市場的風險,更可以作為對沖工具進入投資組合,使投資組合獲得更穩(wěn)健的收益,這一點更能體現(xiàn)在準備推出的國債期貨上。因此,國債期貨不僅不應受此次“烏龍”事件的影響而推遲推出,反而應重視其在規(guī)避債市風險方面的關鍵作用,盡快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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