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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習題:訴訟時效
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約定2018年6月30日以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2020年12月1日,該地區(qū)發(fā)生洪水,危害直至2021年1月31日才消除,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是( )。
A.2021年7月1日前
B.2021年8月1日前
C.2021年9月1日前
D.2022年8月1日前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本題中2021年1月31日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6個月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即張某應在2021年8月1日前主張權利。
點評: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確定。此題屬于基礎的考核點,這里大家在平時學習過程中應多注重總結,考試時這種題目也會出現(xiàn),要拿到相應的分值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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