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章節(jié)習題匯總
[零基礎學員]2016會計職稱通關復習規(guī)劃已經發(fā)布
判斷題
1、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者簽發(fā)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
2、 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必須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以中文大寫為準。( )
3、 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yè)務。( )
4、單位的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可以通過一般存款賬戶辦理。( )
5、 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當先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將這些賬戶資金轉入基本存款賬戶后,方可辦理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 )
6、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 )
7、 貸記卡的持卡人支取現金的,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 )
8、 個體工商戶和個人不能通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進行結算。( )
9、 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fā)貨托收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對該付款人辦理托收。( )
10、 國內信用證開具后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銀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銷。( )
11、甲將票據贈與乙,乙可以取得優(yōu)于甲的票據權利。( )
12、 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 )
13、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 )
14、 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
15、銀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 )
16、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
17、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問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
18、 持票人喪失票據后,可以不通知付款人掛失止付,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
19、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前,已經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
20、 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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