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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
(一)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
1.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同增值稅
(1)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2)納稅人自產(chǎn)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4)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期限:同增值稅
(1)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申報納稅;
(2)進口貨物,于海關填發(fā)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nèi)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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