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本章重要考點回顧
一、房產稅
(一)房產稅的納稅人
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不包括農村)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
【提示1】納稅人具體包括產權所有人、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提示2】房產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人;房產出租的,房產產權所有人(出租人)為納稅人。
【提示3】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已經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當征收房產稅。
(二)房產稅的征稅范圍
【提示1】不包括農村的房屋;也不包括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圍墻等)。
(三)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稅方法 | 計稅依據 | 稅率 | 稅額計算公式 |
從價計征 | 房產余值 | 1.2% |
全年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
從租計征 | 房產租金 | 12% |
全年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或4%) |
【提示2】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予以區(qū)別對待:
1.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按照“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2.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經營風險的,視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提示3】對融資租賃的房屋——以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
(四)房產稅的稅收優(yōu)惠
(五)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8項.均為………之次月
二、契 稅
(一)契稅的納稅人——權屬的承受人
契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承受 “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
(二)契稅的征稅范圍
契稅以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作為征稅對象。土地、房屋權屬未發(fā)生轉移的,不征收契稅。契稅的征稅范圍具體包括: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交換)
【提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
4.贈與
5.交換
6.特殊情況——視同轉移
(三)契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重點:契稅的計稅依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稅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市場價格確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
【特別掌握】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4.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為計稅依據。
(四)契稅的稅收優(yōu)惠
三、車船稅法律制度
(一)車船稅的納稅人
車船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擁有或者管理”車輛、船舶的單位和個人。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從量定額征收
稅 目 | 計稅單位 | 應納稅額 |
載客汽車、摩托車 | 每輛 |
應納稅額=輛數×適用年稅率 |
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 | 按自重每噸 |
應納稅額=自重噸位數×適用年稅額 |
船舶 | 凈噸位 |
一般情況: |
拖船和非機動駁船: |
(三)車船稅稅收優(yōu)惠
1.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2.拖拉機。
3.捕撈、養(yǎng)殖漁船。
4.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
5.警用車船。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勞動教養(yǎng)管理機關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取警用牌照的車輛和執(zhí)行警務的專用船舶。
6.按照有關規(guī)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四)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地點
1.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中記載日期的“當月”。
2.納稅地點: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具體納稅地點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使用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