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張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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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jié) 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復議
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和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法律程序、法律依據及設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之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二、稅務行政訴訟
納稅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l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納稅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納稅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不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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