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頁:第四章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
【考點3】勞務報酬
1、范圍界定(P127)
(1)如何區(qū)分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主要看是否存在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
(2)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其擔任董事職務取得的董事費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個人在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jiān)事的,應將董事費、監(jiān)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tǒng)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3)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計征方法:按次計征(P139)
(1)勞務報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2)屬于同一事項連續(xù)取得收入的,以1個月內(nèi)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3、計稅依據(jù)
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案例1】張某2010年4月取得勞務報酬3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800)×20%=440元。
【案例2】張某2010年4月取得勞務報酬5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1-20%)×20%=800元。
【案例3】張某2010年4月取得勞務報酬50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0×(1-20%)×30%-2000=10000元。
【考點4】稿酬
1、 范圍界定(P127)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fā)表”而取得的收入,作品包括文學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解釋1】考生應注意稿酬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qū)別,稿酬所得強調(diào)的是作品的“出版、發(fā)表”。
【解釋2】作者去世后,財產(chǎn)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解釋3】任職、受雇于“報紙、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yè)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除上述專業(yè)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解釋4】“出版社”的專業(yè)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計稅依據(jù)
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 稅率:基本稅率為20%,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
【案例】張某2010年3月取得稿酬38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800-800)×20%×(1-30%)=420元。
【案例】張某2010年3月取得稿酬50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0×(1-20%)×20%×(1-30%)=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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