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除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但約定事項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否則該約定無效。
(一)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相互了解,確定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條件或求職條件而約定的考察期。
期限的強制性規(guī)定 |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
上述1年以上包括1年,3年以下不包括3年,3年以上包括3年。 | |
。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 |
工資的強制性規(guī)定 |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是指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試用期滿后的工資。 |
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 |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
【例題·簡答題】2008年,甲與某公司簽訂了1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規(guī)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工資為1800元,試用期滿后工資為2000元。請問該試用期約定是否有效?
[答疑編號632020501]
『答案解析』該試用期約定不能生效,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1年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如果甲已經履行了3個月的試用期,并在該3個月內只獲得每月1800元的試用期工資,那么該公司應該以2000元的工資標準,對超過2個月法定試用期的另一個月予以賠償,即賠償差額200元(2000-18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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