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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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zhí)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解釋1】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但不包括罰款。
【解釋2】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zhí)行的范圍之內。
(六)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guī)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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