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銷售額
1、銷售額是否含增值稅
一般情況下,試題中會明確指出銷售額是否含增值稅。在未明確指出的情況下,注意以下原則:
(1)商場的“零售額”肯定含稅。
(2)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中的“銷售額”肯定不含稅。
(3)“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肯定含稅。
2、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無論其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計入銷售額。
但下列費用不計入銷售額:
(1)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3)承運部門的運費發(fā)票開具給購貨方,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貨方的代墊運費。
(2)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3、包裝物押金
(1)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
(2)對逾期1年以上未收回包裝物而不再退還的押金,應并入銷售額,并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3)銷售酒類產品(啤酒、黃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4、價格折扣(商業(yè)折扣)
(1)銷售額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的,按照沖減折扣額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2)將折扣額另開發(fā)票的,不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在征收增值稅時,折扣額均不得沖減銷售額。
5、以舊換新
(1)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當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
(2)金銀首飾的以舊換新業(yè)務,可以按照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6、以物易物
雙方均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fā)出的貨物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計算進項稅額。
【解釋】在以物易物交易中,雙方應分別開具合法的票據。如果收到的貨物不能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其他合法票據的,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7、組成計稅價格
【解釋】在視同銷售中,可能出現無明確銷售額的情況(例如企業(yè)將自制的月餅無償贈送他人)。因此,稅法規(guī)定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其銷售額:①按照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②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③組成計稅價格。
(1)不征消費稅的貨物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2)征收消費稅的貨物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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