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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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印花稅法律制度
一、印花稅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1、印花稅的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稅法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主要包括: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
立賬簿人,是指開立并使用營業(yè)賬簿的單位和個人;
立據人,是指書立產權轉移書的單位和個人;
領受人,是指領取并持有該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使用人,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二、印花稅稅率
分為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情況。
三、印花稅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1、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應適用不同稅目、稅率經濟事項的同一憑證,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
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算貼花。
營業(yè)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為其計稅依據。不記載金額的營業(yè)賬簿,政府部門發(fā)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專利證等權利許可證照,以及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等輔助性賬簿以憑證或賬簿的件數(shù)作為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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