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貴陽市、縣、鄉(xiāng)三級機關公務員招考簡章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貴陽市加快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意見》精神,為加強我市公務員隊伍建設,優(yōu)化公務員人員結構,增強機關活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和《貴陽市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經研究決定,2011年我市市、縣、鄉(xiāng)三級機關統(tǒng)一面向社會公開招考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為確保招考工作順利進行,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特制定《貴陽市2011年市、縣、鄉(xiāng)三級機關統(tǒng)一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公務員簡章》(以下簡稱《招考簡章》)。
一、工作原則及程序
招考工作嚴格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實行公開報考條件、公開考試程序、公開考試結果“三公開”制度。招考工作按照編制招考計劃、發(fā)布招考公告、報名、資格初審、筆試、資格復審、面試、體檢、考察、公示、錄用審批、備案的程序進行。
二、招考計劃及職位
全市市、縣、鄉(xiāng)三級機關共計劃招考395名。其中各級黨委、人大、政協(xié)、法院、檢察院、民主黨派和工商聯(lián)以及人民團體、群眾團體機關計劃招考107名;各級政府行政機關計劃招考288名。全市招考計劃中,市直機關職位107名,區(qū)(市、縣)、鄉(xiāng)(鎮(zhèn))機關職位288名。
招考職位分A、B、C三類。A類為綜合管理類職位;B類為執(zhí)行和操作類職位;C類為專業(yè)技術職位。具體招考職位詳見《貴陽市2011年市、縣、鄉(xiāng)三級機關統(tǒng)一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職位一覽表》(附件1)。
三、招考對象及報考條件
(一)招考對象
1、本省戶籍或本省生源大專及以上學歷應、往屆畢業(yè)生(應屆畢業(yè)生不含委培生)。
2、外省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學歷的2011屆畢業(yè)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的應、往屆畢業(yè)生(應屆畢業(yè)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定向到貴陽市區(qū)(市、縣)的應屆畢業(yè)生,只能報考所定向區(qū)(市、縣)的職位。
4、由省級及以上機關統(tǒng)一選派在貴州服務的“三支一扶”計劃、“選聘高校畢業(yè)生到村(社區(qū))任職計劃”(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和“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由貴陽市統(tǒng)一選派的“一社區(qū)一名大學生計劃”人員,簡稱“五項目”人員。
(二)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為人民服務的思想,遵紀守法。
3、年齡在18周歲以上(1993年3月17日及以前出生)、35周歲以下(1976年3月17日及以后出生);獲得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人員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1971年3月17日及以后出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fā)[2005]1號)、《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9號)和《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82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報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村(社區(qū))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離校未就業(yè)高校畢業(yè)生到高校畢業(yè)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yè)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計算截止2011年3月17日。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工作經歷。
6、定向招錄服務(任職)期滿“五項目”人員的職位限截止2011年3月17日服務(任職)期滿一屆的“五項目”人員報考。
7、具備擬報考職位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
(三)以下人員不得報考:
1、2009年1月1日以來招錄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
2、定向到具體行業(yè)或單位的應屆畢業(yè)生以及定向到貴陽市以外其他市(州、地)、縣(市、區(qū)、特區(qū))的應屆畢業(yè)生。截止2011年3月17日仍在崗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人員。
3、在讀的非應屆大中專及以上畢業(yè)生。
4、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受過勞動教養(yǎng)的人員。
5、曾被開除公職或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
6、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考試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7、錄用后的職位即構成回避關系的人員。
8、不符合招考職位要求的有關條件的人員。
9、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
相關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