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面試考生的義務和權利
一、面試考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攜帶真實有效的相關證件,在規(guī)定的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面試資格條件復審;
(二)按照面試通知要求,攜帶有關證件在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面試;
(三)按照面試規(guī)則要求,自覺關閉并上交手機等通訊工具;
(四)配合候考室工作人員仔細核對自己的抽簽號,并在《考生順序表》上簽名確認;
(五)耐心等候和做好應試準備,服從工作人員管理;
(六)妥善保管好抽簽序號牌,進入面試主考室后可報告本人的抽簽序號,面試結束后將序號牌交給監(jiān)督員;
(七)面試中,認真理解和實事求是地回答主考官提出的問題,注意掌握回答問題或發(fā)言的節(jié)奏和時間;回答或發(fā)言結束后須說“回答完畢”或“發(fā)言完畢”;
(八)面試結束后按要求及時離開面試考場,不得再返回候考室;
(九)尊重考官和工作人員,自覺遵守回避等有關考試紀律規(guī)定。
二、面試考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面試前的資格條件復審時,有權對復審機關的質疑進行說明和解釋;
(二)在主考室內有權要求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書寫工具;
(三)在規(guī)定的面試時間內,有權要求主考官重述面試試題;
(四)有權向公務員主管部門反映或舉報其他考生、面試考官及工作人員的違規(guī)、違紀、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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