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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鏈接*
國務院發(fā)布《志愿服務條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規(guī)定,開展志愿服務,應當遵循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不得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9月7日《法制日報》)!稐l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志愿服務的內涵進行了準確界定!稐l例》規(guī)定,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綜合分析*
哪里有困難,哪里有需要,哪里就會有他們的身影,他們的名字就叫“志愿者”。無論是雷鋒精神的延續(xù),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在發(fā)揮作用,如今,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到志愿服務當中,并享受著這種助人為樂、與人為善的內心快樂和充盈。
近年來,我國志愿服務事業(yè)蓬勃發(fā)展,較好地發(fā)揮了公益作用,但客觀上也存在志愿服務活動不夠規(guī)范、保障和激勵機制不夠完善等問題。特別是經費保障的嚴重不足,讓一些志愿服務組織為解決經費的燃眉之急,不得不變相通過各種形式向服務對象收取報酬。同時,一些不良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借口經費沒有保障,打著志愿服務的幌子,干著斂財的不法勾當,給志愿服務的公信力帶來損害;谝陨锨闆r,以法律的形式將志愿服務定格在無償化的公益服務軌道上,實乃題中之義。
志愿服務既然被界定為公益服務,就理應不能收取服務對象的任何報酬。所以,無償化不僅應成為志愿服務的標配,而且應成為志愿服務的本質屬性。志愿服務有償化,既背離公益原則,又與志愿服務的本質屬性南轅北轍,無助于志愿服務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參考對策*
完善配套保障制度。細化和完善相關配套制度,讓嚴密完善和可供操作執(zhí)行的配套制度保障志愿服務的無償化。系統地對志愿服務經費的保障、監(jiān)督、責任追究等作出一攬子操作性強的具體規(guī)定,并以此構建起志愿服務無償化的長效機制。如此才能真正確保志愿服務的無償化不停留在紙上談兵的層面。
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勵和保障機制,把志愿服務的要求融入各項經濟、社會政策之中,體現到市民公約、村規(guī)民約、學生守則、行業(yè)規(guī)范之中。不僅要讓志愿者感到光榮,更要讓他們無后顧之憂。比如,有些地方為志愿者提供安全、醫(yī)療、交通、通信等保障,并開展相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還有些地方加強對志愿者行為的認定、鼓勵和支持,讓志愿者獲得更多認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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