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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論述題
1. [解析]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都是他物權。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是指為確保債權的實現(xiàn)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雖然同屬定限物權(他物權),但存在明顯差別:
(1)對標的物進行支配的方面有所不同。用益物權是占有和利用標的物的實體的權利,它支配的是物的使用價值,因此又稱為實體物權;擔保物權則不以利用物的實體為目的,而是支配物所蘊含的交換價值,是一種價值權。
(2)用益物權為獨立物權,擔保物權為從屬物權。用益物權不以用益物權人對所有人享有其他財產權利為其存在的前提,不具有擔保物權所具有的從屬性和不可分性的屬性;而擔保物權的存在則以擔保物權人對擔保物的所有人或其關系人享有債權為前提。
(3)權利實現(xiàn)的時間不同。用益物權人取得用蓋物權與實現(xiàn)其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權無時間間隔;而擔保物權人取得擔保物權后,并不能立刻實現(xiàn)其權利,只有在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擔保物權人才可以行使變價受償權。
(4)占有在權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用益物權的行使以占有標的物為前提,因用益物權人如不占有標的物即無法對標的物進行使用和收益;而擔保物權則不同,它的內容在于取得物的交換價值,因而可不必對物進行有形的支配。
(5)物上代位性不同。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擔保物權的標的物毀損、滅失,因而獲得賠償金時,該賠償金即成為擔保物權的代替物,從而擔保物權人可以就該賠償金行使權利。而對于用益物權來說,無論其標的物滅失的原因如何,用益物權均將確定地、終局性地歸于消滅,用益物權人不得請求物的所有人以其他物替補。
2. [解析]相鄰關系是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時,相互之間應當給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在實際生活中是大量、經(jīng)常發(fā)生的,種類繁多,如相鄰土地使用、通行關系,相鄰用水、排水關系,相鄰防危關系,相鄰通風、采光關系等等。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應遵循如下原則:
(1)兼顧各方的利益,互諒互讓、互助團結。相鄰各方對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fā)生爭議,或因環(huán)境污染發(fā)生爭議以后,必須本著互諒互讓、有利團結的精神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有關國家機關和人民法院解決。在爭議解決以前,爭議各方不得荒廢土地、山林等自然資源,不得破壞有關設施,更不得聚眾鬧事,強占或毀壞財產。對故意鬧事造成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的,除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外,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要互相協(xié)作,兼顧相鄰人的利益。以鄰為壑,損人利己,妨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與處理相鄰關系所應遵循的原則相悖的。人民法院處理相鄰關系糾紛,也要兼顧各方的利益,使糾紛得以妥善解決。
(2)有利生產、方便生活。處理因相鄰關系發(fā)生的糾紛時,應從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財產和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出發(fā)。例如在處理地界糾紛時,如果原來未劃定地界,就應當根據(jù)如何便于經(jīng)營管理和有利于生產發(fā)展的原則,來確定新的地界。
(3)公平合理!睹穹ㄍ▌t》第83條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
3. [解析]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留置權人的權利:(1)占有權。留置權以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為法定成立條件,因而,留置權一經(jīng)成立,留置權人就當然享有繼續(xù)占有留置物的權利。留置物的占有權是留置權物權性的具體表現(xiàn)。(2)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權。留置權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間,對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權收取。這種孳息收取權系基于留置權效力產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權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權。(3)使用權。留置權人因對留置物享有占有權而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
留置物的義務,原則上,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特殊情況下,留置權人可以使用留置物。(4)必要費用的償還請求權。留置權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費用,有權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償還。因為,留置權人是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費用的,其受益者為留置
物的所有人,即債務人。(5)優(yōu)先受償權。依民法通則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經(jīng)債權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變賣留置物,以變賣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留置權人的義務:(1)留置物的保管義務!稉7ā返86條規(guī)定:“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绷糁脵嗳藨陨屏脊芾砣酥⒁,保管留置物。留置權人對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為保管不善。因此導致留置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義務。留置權人原則上并無使用留置物的權利,相反留置權人負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義務。除為保管上的必要而為使用外,留置權人未經(jīng)債務人同意的,不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擔保。(3)返還留置物的義務。當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時,留置權人有義務將留置物返還于債務人。在債權雖未消滅,但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使留置權消滅時,留置權人也有返還留置物的義務。留置權人違反返還留置物的義務的,構成非法占有,應向債務人或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