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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頁:簡答題、論述題、案例分析題 |
第 5 頁:試題答案及解析 |
二、簡答題
1.簡述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的區(qū)別。
2.簡述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和內容。
3.簡述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
4.簡述抵押物。
5.簡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
三、論述題
1. 論述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qū)別。
2.論述相鄰關系。
3. 論述留置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四、案例分析題
1. 村民黃某、丁某、方某三人共同出資購買了一頭耕牛用于耕種三家的農田,黃某出資600元,丁某、方某各出資400元。三人在購買耕牛時約定除非牛死了可以分牛肉,;钪筒荒芤蠓指钆#菦]有明確約定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黃某主張是按份共有,丁某和方某主張是共同共有,但是都提不出充分的證據證明。
問:(1)三人對耕牛的共有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如果是按份共有,份額如何計算?
(2)耕牛生病,黃某牽牛去獸醫(yī)站治病,花去210元,該花費三人如何分擔?
(3)耕牛沖進村民呂某的西瓜地,造成300元的損失,呂某是否有權要求黃某全部賠償?
(4)如果黃某全家遷入外地,不再耕種農田,黃某是否有權要求分割牛?如果黃某有權要求分割,可以采用什么方式分割?
2. 陳某向白某借款30萬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為抵押,白某與陳某簽訂了書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但是未辦理抵押權登記。陳某受趙某欺詐,將房屋低價賣給趙某,并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趙某很快將房屋又賣給了孫某,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陳某向法院申請撤銷與趙某之間的買賣合同,要求孫某歸還房屋。
問:(1)白某是否享有抵押權?
(2)白某是否有權根據抵押合同要求陳某承擔違約責任?
(3)陳某是否有權要求孫某歸還房屋?
3. 2010年1月1日,某甲做生意急需資金,遂向當地農業(yè)銀行申請貸款,農業(yè)銀行要求其提供擔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為抵押物。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銀行工作人員的疏忽,雙方并未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問:(1)房屋抵押合同是否已經生效?為什么?
(2)房屋抵押權是否已產生?為什么?
4. 胡某與張某是夫妻,雙方于2011年購買了一臺筆記本電腦,價值1萬元。后因二人產生家庭矛盾,張某未經胡某同意,擅自把電腦拿走,并同劉某協(xié)商以1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劉某。劉某拿到電腦后,經常隨身攜帶,某次外出不幸丟失。恰巧電腦被方某撿到,并以7000元的價格賣給了同事武某。后武某在開學術會議時攜帶該筆記本被劉某認出,劉某并提供了相關證明。
問:(1)劉某能否取得該電腦的所有權?為什么?
(2)武某能否取得該電腦的所有權?為什么?
5. 小王向小張借款8萬元,以價值12萬元的一個祖?zhèn)鞴哦善鞒鲑|給小張作為擔保。不久,小張經濟也發(fā)生困難,于是征得小王同意后,向小李借款10萬元,并將瓷器出質給小李。小李在將瓷器搬運回家的途中,黃某酒后駕車將小李撞倒,瓷器也摔碎了。交警勘察現場后,認定此次事故的責任完全由黃某承擔。由于小李投保了人身意外險,保險公司向小李賠償了醫(yī)療費等7萬元,F查明,黃某與梁某、周某均為甲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當日黃某駕車是為該合伙企業(yè)購買貨物。合伙協(xié)議約定黃某、梁某和周某按照2:1:1的比例分配利潤,分擔風險。現在該企業(yè)全部財產價值4萬元。
根據以上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1)小張將瓷器出質給小李的行為是否有效?如果小張未通知小王,擅自將瓷器出質給小李,則該行為是否有效?
(2)瓷器毀損后得到了賠償,存在于質物上的質權是否還存在?為什么?
(3)如果瓷器毀損后得到了全價賠償l2萬元,此時小王與小張的借款均已到期,且二人均無力償還,則小李可以優(yōu)先受償多少萬元?說明理由。
6. 王萍在外縣任教,準備在原籍某縣城關鎮(zhèn)修建幾間房。經申請,當地鎮(zhèn)政府出讓給他半畝國有土地。2010年春,王萍出資5000元委托其弟弟王剛在所受讓的國有土地上建房3間。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杜某、李某夫婦見無人居住,愿以17000元高價買下這3間房。王剛見有利可圖,便背著其姐,私下同杜某、李某夫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此3間房以17000元價格賣給杜某、李某夫婦,買賣成立后,不得反悔,如果出了問題,由王剛負責。同年8月,原告夫婦搬入此房居住,安裝了水管,建了廁所,一間房搞了棚樓,安了兩副門扇。房屋出賣后,本案被告王剛始終未告知王萍。2010年春節(jié),王萍回原籍探親時,發(fā)現自己的房屋被弟弟賣掉,很生氣,責令其趕快追回。王剛找原告夫婦協(xié)商多次未果,王剛便找了幾個人將東院墻拆毀。原告以房屋買賣契約為憑,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保護所有權。法院受理后,通知王萍參加訴訟。王萍認為原告、被告之間的買賣行為是違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權,要求宣告買賣行為無效。
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1)被告王剛與原告杜某、李某夫婦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成立?
(2)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3)原告杜某、李某夫婦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權?為什么?
(4)杜某、李某夫婦安裝水管、建廁所等行為在民法上屬于何種性質的行為?
(5)王剛拆毀東院墻的行為屬于何種性質的行為?
(6)王萍在訴訟中的訴訟地位如何?法院應如何處理該項房屋買賣糾紛?
(7)假設王萍回原籍探親時追認了王剛的行為,本案應如何處理?
7. 錢某、陸某、趙某合伙經營一花店,取名為“浪漫滿屋”,負責人為錢某。錢某、陸某、趙某約定的出資比例和分紅比例均為4:3:3。2009年情人節(jié)的前幾天,因趙某外出,錢某與陸某商議后與花卉市場老板方某簽訂了一批玫瑰購買合同。因花店流動資金不夠,錢某決定向銀行貸款9萬元,銀行要求提供抵押擔保,錢某以花店所有的一輛解放牌貨車作抵押,但未辦理登記。后因花店無力償還銀行貸款,銀行欲行使抵押權,為此發(fā)生糾紛。經查:(1)合伙協(xié)議約定,凡5萬元以上的業(yè)務須經錢某、陸某、趙某三人一致同意;(2)水果店除欠銀行9萬元以外,尚欠王某、孫某各2萬元債務;(3)花店的財產價值僅值9萬元。
問題:
(1)該合伙組織與花卉市場老板方某所簽合同效力及與銀行所簽貸款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2)該合伙組織與銀行所簽抵押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3)若花店的債權人銀行、王某、孫某向法院起訴后,債權未得到全部清償,能否對趙某的個人財產進行追償?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