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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熱點專題一 加強和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 |
第 2 頁:熱點專題二 行政問責制 |
第 3 頁:熱點專題三 突發(fā)群體性事件 |
第 4 頁:熱點專題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
第 5 頁:熱點專題五 家電下鄉(xiāng) |
熱點專題二 行政問責制
行政問責主要是指黨政領導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必須承擔相應責任的一種制度。
從根本上來說,行政問責是人民主權原則的體現(xiàn)。政府的權力來源于人民,人民滿意的政府必然是責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務政府、廉潔政府、效能政府。責任政府既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又是一種對政府進行有效控制的制度安排。作為民主政治的一種基本價值理念,政府必須切實履行職責,承擔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必須建立健全政府的責任控制機制,強化對政府的制約和監(jiān)督,防止濫用權力。
一、當前我國行政問責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職責不清和職能交叉,責任主體難以明確
行政問責制的一個重要的政治基礎,就是對于每一個行政人員的權力與責任要有一個明確的劃分,擁有清晰的責、權、利,合理地配置和劃分行政權力。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政府的責任意識和管理水平,真正發(fā)揮行政問責制的作用。由于目前我國政治體制和行政體制改革不到位,導致當前我國黨政關系錯綜復雜,職責不清和職能交叉,使得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過程中責任主體難以明確。在追究責任時,相關部門相互推諉,出現(xiàn)誰都有責任,誰又都沒有責任的情況;或者在問責中,問責客體具體應當承擔什么責任,模糊不清。突出表現(xiàn)在黨政之間、不同層級之間、正副職之間三個方面:一是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現(xiàn)象還比較普遍,出了問題,責任究竟在黨委還是在政府難以界定;二是正副職之間的責任劃分不夠明確。名義上是“一把手”負責,實際上只追究分管副職的責任,問責制在一些地方成了副職問責制。
(二)問責范圍過于狹窄
時下的問責實踐,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領導體系中,努力貫徹對上級負責、對權力負責的制度化,而在對法律負責、對公眾負責、對權利負責的努力上有所欠缺。從我國實施行政問責制以來,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員,一些重大事故問責了相應的行政首長。但總的來看,我國的問責范圍太小,主要表現(xiàn)為:一是行政問責僅僅停留在人命關天的大事上,對影響力、破壞力大的所謂“小事”卻不問責。二是行政問責僅僅限于安全事故領域,對其他領域應擔負領導過失責任的官員卻不問責。三是行政問責只是針對濫用職權的違法行政行為,而不針對無所作為的行政行為。四是問責只是針對經濟上的過失,而對政治等其他領域的過失卻不問責。五是問責僅僅局限于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而不問責決策和監(jiān)督環(huán)節(jié)。
(三)行政問責制的相關法制不完善
目前,我國行政問責制的相關法制很不完善。雖然行政問責制適用的法規(guī)、條例比較有黨的條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法規(guī),但這些規(guī)定大多責任標準過于籠統(tǒng),存在著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在認定和追究責任的過程中,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xiàn)處罰與責任不相適應的情況,不夠科學;問責主體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行政問責的決定權掌握在行政領導手里,容易受個人好惡和人為因素的影響;責任追究彈性較大,存在畸輕畸重、責罰不相適應的問題。這種缺乏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撐的行政問責,最終可能導致問責流于形式。
(四)行政問責的配套制度難以到位
推行行政問責制是一項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必須依靠各項改革措施的銜接配套,做到整體推進。當前由于配套制度還不完善、不到位,直接影響了行政問責制的順利貫徹落實。如行政公開程序缺乏制度保障;缺乏科學的干部考核評價機制;被問責的行政主體救濟與保障機制不完善等。
二、行政問責制現(xiàn)存問題成因分析
(一)問責制度不夠完善
行政問責制度是行政問責的前提,是開展行政問責的依據(jù),也是問責成效的根本保證。我國行政問責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缺少統(tǒng)一性。目前我國適用于行政問責制的有關法規(guī)、條例比較多,散見于各級黨組織、政府的相關政策文件中,這些規(guī)定在問責的對象范圍、懲處的尺度諸方面都不盡相同,缺少統(tǒng)一性和連續(xù)協(xié)調性。二是缺少操作性,導致實際執(zhí)行難。問責制度設計上條條框框較多,但對具體責任人的責任認定、處罰尺度等方面界定不明確,規(guī)定模糊、籠統(tǒng),特別是對抽象行政行為和行政不作為行為的責任認定和追究界定不清晰,導致實際工作中難以執(zhí)行。
(二)缺乏良好的外部環(huán)境
實施行政問責制需要兩個前提:一是政治透明度;二是健全的輿論監(jiān)督。目前,我國的行政公開透明度雖然已經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行政公開程序缺乏制度保障;行政官員往往以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向公眾提供信息;公開的方式簡單落后等。而目前生活中的外部監(jiān)督,即使是在信息公開的情況下,仍然會遇到種種阻力而無法發(fā)揮應有的作用。
(三)公民維權意識淡薄
公眾也是問責的主體,然而“官本位”是中國人意識結構中的主導價值觀,導致了民眾對權力的崇拜產生畸形依賴,表現(xiàn)在政治參與上是“不在其位,不謀其政”的政治淡漠感。公民的權利意識仍然很淡薄,對政府行為漠然視之,對政府的決策、管理、執(zhí)行等行政行為的參與程度不高。從客觀上看,人民手中擁有的知情權的確有限,缺乏合理的反饋渠道和機制保障。這就造成了外部監(jiān)督乏力、問責動力不足的尷尬處境。
(四)官員普遍責任意識薄弱
從我國當前實施官員問責的實踐來看,被問責官員大都是被動地接受上級機關或領導的問責,很少見官員主動請辭,更少見其在公開場合向公眾表明“愧疚”之意。官員們還缺乏權責對等的責任意識。在這種意識的支配下,官員問責制就只能是一種事后的責任懲罰。由于官員的責任意識淡薄,這樣就很難讓官員主動承擔責任,官員問責的真正目的也難以實現(xiàn)。
三、完善行政問責制的對策建議
(一)界定行政問責的主體
首先要加強人大的問責力度。我國《憲法》規(guī)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享有對政府的質詢權、特定問題調查權以及罷免權。而人大因為不同于黨政系統(tǒng)和行政系統(tǒng),與之較少有利益關聯(lián),因此人大問責相比同體問責而言更加有效。其次要充分調動公民監(jiān)督政府的積極性。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長期以來由于公眾對政府有畏懼心理,以及沒有合適的表達意愿的機制,所以對政府的問責一直只是法律上的規(guī)定而已。因此,為了調動公眾監(jiān)督政府的積極性,應該建立一套可以使公眾暢所欲言,表達自己意見的機制,使公眾對政府的問責不再停留在紙上而落到實處。
(二)切實加強行政信息透明化
雖然我國目前已開始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但在實際操作中卻仍然存在著政府公布信息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的情況!瓣柟馐亲詈玫姆栏瘎,透明可以杜絕腐敗滋生,因此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外,政府信息應當切實向公民和社會公開,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做到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信息是真實可信的。政府公布信息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如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或者政府辦的報紙、年鑒等出版刊物以及簡報、專欄、布告等途徑公開,這樣,公眾通過所了解的信息可以及時發(fā)現(xiàn)政府及其公務員的失職行為,將政府切實置于人民的監(jiān)督之下。
(三)加強多種形式的問責,拓寬問責的范圍
實踐中主要的問責形式是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這類問責基本都是事后問責,這樣的問責形式對行政機關的工作的監(jiān)督起不到很好的效果!叭鼓谭凼录钡陌l(fā)生就是行政部門在產品生產加工領域的監(jiān)管嚴重失職而導致最終重大安全事故的發(fā)生,雖然事后多名官員被行政問責,但此時的事后亡羊補牢顯得為時已晚。因此應當加強多種形式的問責如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行政處分等,多種形式的問責對行政部門平時的日常工作可以起到一個很好的監(jiān)督警醒作用,使行政部門正確行使自己手中握有的權力,減少甚至杜絕重大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另外,對問責的范圍不應僅僅局限于重大安全事故,其他如行政違法等范圍也同樣應當被問責,因為這些現(xiàn)象對國家和人民所造成的重大損失與惡劣影響,并不亞于突發(fā)的重大事故,并且之所以有突發(fā)的重大事故,也是因為在此之前對行政機關某些官員的玩忽職守行為、行政違法行為沒有問責,聽之任之,最終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發(fā)生,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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