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于報考職位
1、報考人員可以報考幾個職位?
報考人員只能報考一個職位。
2、什么情況下報考人員可以更改報考職位?
沒有通過招錄機關資格審查的報考人員,在2016年11月12日17:00以前,可以改報其他職位。
3、資格審查通過后,還可再報考其他職位嗎?
通過招錄機關資格審查的報考人員,不可再改報其他職位。
三、關于違紀違規(guī)考生處理
1. 哪些行為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
考生有違紀違規(guī)和其他不誠信行為的,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庫,作為公務員錄用考察的一項重要參考。
2. 對違紀違規(guī)行為,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給予取消報考(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不予(取消)錄用等相應處理。其中,違紀違規(guī)情節(jié)嚴重和特別嚴重的,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被認定為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guī)的考生,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將視情況向考生所在單位(學校)進行通報。
3. 《刑法》對于考試作弊有哪些新規(guī)定?
修改后的《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此規(guī)定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忌推渌藛T違反《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對雷同答卷如何處理?
考試結束后,將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機構對答卷進行雷同鑒定。經鑒定為雷同答卷的考生,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忌拇鹁頌槔淄鹁恚⒂衅渌C據證明其存在作弊行為的,按照“抄襲、協(xié)助抄襲”行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行為進行認定處理。
四、是否有指定的公務員考試教材和培訓班?
市委組織部、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從未指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編寫有關公務員考試的教材,也不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舉辦有關公務員考試的培訓班。本次考試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目前社會上出現(xiàn)的假借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fā)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本次考試無關。
五、關于《北京市各級記機關201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報考指南》的適用范圍
《北京市各級機關201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報考指南》僅適用于此次2016年度北京市各級機關公務員招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