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2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104
貸:庫存商品 104
③2004年12月1日,甲公司與J公司簽訂大型電子設備銷售合同,合同規(guī)定甲公司向J公司銷售2臺大型電子設備,銷售價格為每臺500萬元,成本為每臺280萬元。同時甲公司又與J公司簽訂補充合同,約定甲公司在2005年6月1日以每臺515萬元的價格購回該設備。合同簽訂后,甲公司收到J公司貨款1170萬元,大型電子設備至12月31日尚未發(fā)出。
甲公司進行會計處理時,確認銷售收入并結轉相應成本。其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117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560
貸:庫存商品 560
④2004年6月20日,甲公司被K公司提起訴訟。K公司認為甲公司電子設備所使用的技術侵犯其專利權,請求法院判決甲公司停止該電子設備的生產(chǎn)與銷售,并賠償400萬元。
2004年12月3日,法院一審判決甲公司向K公司賠償300萬元。甲公司不服,認為賠償金額過大,于12月4日提出上訴。至200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做出終審裁定。甲公司代理律師認為最終裁定很可能賠償200萬元。
甲公司對該事項未進行會計處理。
。4)2005年1月和2月份發(fā)生的涉及2004年度的有關交易和事項如下:
①1月5日,M公司就其2004年10月購入甲公司的3000臺T電子產(chǎn)品存在的質(zhì)量問題,致函要求甲公司給予價格折讓。經(jīng)協(xié)商,甲公司同意給予每臺0.01萬元的價格折讓,折讓款項作為M公司今后購貨的預付款。甲公司于1月16日收到稅務部門開具的索取折讓證明單,并向M公司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甲公司銷售該批T電子產(chǎn)品的銷售價格為每臺0.12萬元,成本為每臺0.1萬元。甲公司在10月份發(fā)出該產(chǎn)品時已確認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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