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第十三至二十一章講解
第十三章 或有事項
第一節(jié) 或有事項概述
一、或有事項的概念和特征
或有事項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或有事項是因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
第二,或有事項的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第三,或有事項的結果須由未來事項決定。
二、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
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不符合負債或資產的定義和確認條件,企業(yè)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而應當進行相應的披露。或有負債對應的潛在義務可能轉化為現時義務,原本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的現時義務也可能被證實將很可能導致企業(yè)流出經濟利益,并且現時義務的金額也能夠可靠計量。這時或有負債就轉化為企業(yè)的負債,應當予以確認。或有資產也是一樣,其對應的潛在資產最終是否能夠流入企業(yè)會逐漸變得明確,如果某一時點企業(y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這項潛在資產并且其金額能夠可靠計量,則應當將其確認為企業(yè)的資產。
第二節(jié) 或有事項的確認和計量
一、或有事項的確認
或有事項形成的或有資產只有在企業(y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的情況下,才轉變?yōu)檎嬲馁Y產,從而予以確認。與或有事項有關的義務應當在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作為預計負債進行確認和計量:(1)該義務是企業(yè)承擔的現時義務;(2)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yè);(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預計負債的計量
(二)預期可獲得補償的處理
如果企業(yè)清償因或有事項而確認的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補償,則此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收到時,才能作為資產單獨確認,確認的補償金額不能超過所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
第三節(jié) 或有事項會計的具體應用
四、虧損合同
待執(zhí)行合同變?yōu)樘潛p合同,同時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首先,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需支付任何補償即可撤銷,企業(yè)通常就不存在現時義務,不應確認預計負債;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可撤銷,企業(yè)就存在了現時義務,同時滿足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yè)且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其次,待執(zhí)行合同變?yōu)樘潛p合同時,合同存在標的資產的,應當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guī)定確認減值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企業(yè)通常不需確認預計負債,如果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合同不存在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五、重組義務
首先,同時存在下列情況的,表明企業(yè)承擔了重組義務:
1.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
2.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
其次,需要判斷重組義務是否同時滿足預計負債的三個確認條件,即判斷其承擔的重組義務是否是現時義務、履行重組義務是否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yè)、重組義務的金額是否能夠可靠計量。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確認條件,才能將重組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
表13 -1 與重組有關支出的判斷表
支出項目包括不包括不包括的原因
自愿遣散√
強制遣散(如果自愿遣散目標未滿足)√
將不再使用的廠房的租賃撤銷費√
將職工和設備從擬關閉的工廠轉移到繼續(xù)使用的工廠 √支出與繼續(xù)進行的活動相關
剩余職工的再培訓 √支出與繼續(xù)進行的活動相關
新經理的招募成本 √支出與繼續(xù)進行的活動相關
推廣公司新形象的營銷成本 √支出與繼續(xù)進行的活動相關
對新分銷網絡的投資 √支出與繼續(xù)進行的活動相關
重組的未來可辨認經營損失(最新預計值) √支出與繼續(xù)進行的活動相關
特定不動產、廠場和設備的減值損失 √資產減值準備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進行計提,并作為資產的抵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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