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houwen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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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知識點八、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
(一)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欠缺民事行為的有效條件,不發(fā)生當事人預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的特征是:
1.自始無效,即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2.當然無效,即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是否知道,也不論是否經(jīng)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民事行為當然無效。
3.絕對無效,即絕對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也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補正。
當事人通過一定行為消除無效原因,使之有效,這不是無效民事行為的補正,而是消滅舊的民事行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可以分為全部無效的民事行為和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主要有:
(1)定金條款。合同中定金數(shù)額超過合同標的的20%,定金條款仍然有效,但是超過20%的部分無效。
(2)抵押或者質押合同中的流押或者流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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