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所得稅概念
個人所得稅,是指對個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不僅包括個人還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質的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
(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外籍個人,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等。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也征收個人所得稅。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
(1)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
(2)非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
(三)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和稅率
1.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對于居民納稅人,應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稅;對于非居民納稅人,則只就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部分征稅,境外所得部分不屬于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征稅范圍。
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共有11個應稅項目:(l)工資、薪金所得;(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3)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4)勞務報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8)財產(chǎn)租賃所得;(9)財產(chǎn)轉讓所得(財產(chǎn)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chǎn)取得的所得);(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11)經(jīng)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2.個人所得稅稅率。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相結合的稅率體系。具體規(guī)定如下: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 %一45%的超額累進稅率。
(2)個體工商戶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和企事業(yè)單位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適用稅率。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
(3)稿酬所得適用稅率。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即只征收70%的稅額,其實際稅率為14%。
(4)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加成征稅采取超額累進辦法,即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一次超過20 000—50 000元的部分,按照稅法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5成;超過50 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
(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稅率。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四)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2 0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每月收入額-2 000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以及損失)×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3.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納稅年度收入總額-必要費用)×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4.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800)× 20%
(2)每次收入超過4 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 20%
(3)每次收入超過20 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5.稿酬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元)×20% ×(1-30%)
(2)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 %)×20 % ×(1-30%)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 %(或5%)
【重點提示】要掌握各種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五)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辦法,有自行申報納稅和代扣代繳兩種。
1.自行申報的納稅義務人。下列人員為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義務人:
(l)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guī)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時,應計算應納稅額,從其所得中扣除并繳入國庫,同時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凡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社會團體、軍隊、駐華機構(不含依法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駐華使領館、聯(lián)合國及其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個體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代扣代繳的范圍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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